“司法的便民程度是體現法治文明進程的重要方面,是從最高人民法院到省市各級法院的統一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2023年1月2日,市政協委員向海龍介紹,司法離婚由法院出具調解書或判決書,會載明當事雙方離婚事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隱私細節,如當事人對外證實婚姻關系解除,則需要出示調解書或判決書及“生效證明”,給當事人和法院均造成很大的困擾和不便,“人民法院為離婚當事人開具《離婚證明書》是重要的便民舉措”。
據悉,自2016年開始的全國家事改革試點工作以來,有不少基層法院已開始實行離婚證明書制度。2021年4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出具的《離婚證明書》,包含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判決離婚的裁判文書案號、生效日期。反面還載有一段溫馨的法官寄語。這一舉措,展現了“柔性司法”的溫情一面,也得到了社會公眾的一致好評。
向海龍認為,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后,無論是一審終結還是二審終審裁判,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一、二審法院直接向當事人制發《離婚證明書》既符合司法的審級權限,也更符合司法便民、順應時勢的需求。因此建議由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落實離婚證明書制度一事加強與民政部門溝通,爭取政策、機制、形式的統一,并統籌全市各基層法院盡快在我市推行《離婚證明書》制度,推動我市司法文明、司法便民更進一步。(記者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