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三)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五)討論本會重大工作原則、任務并作出決議。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專題議政性會議。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三)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
(四)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
(六)協商決定全國委員會委員;
(七)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八)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并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托,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發揮基礎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