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均可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該地方的地方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如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經本屆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三)討論并通過有關的決議;
(四)參與對國家和地方事務的重要問題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地方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各該地方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二)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和全國委員會所作的全國性的決議以及上級地方委員會所作的全地區性的決議;
(三)執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議通過提交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五)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
(七)決定地方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并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的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托,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設副秘書長一人至數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
第六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的設置,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的工作機構的設置,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